×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诸发改价〔2022〕3号
2022-04-01

诸发改价〔2022〕3号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

绍兴市-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绍兴市-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协同部门:

绍兴市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处室:

办公室

印发日期:

2022-04-01

联系电话:

0575-87013933

支持对象:

用水户(除居民用水外)

执行期限:

自2022-01-01至2023-12-31

政策要点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水资源费减征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点解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真正把水资源费减征政策传导到用水企业,现就城镇供水企业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64%征收,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40%征收,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二、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立即登录